11.刑罰消滅制度。明確刑罰消滅制度的法定原因。重點掌握追訴時效制度的具體內容:追訴期限起算的規定和種類(即5年、10年、15年、20年及特殊核準期)、追訴時效中斷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訴時效不受限制的情況)、追訴時效延長的概念及其計算方法等。
由上可見,刑法總則部分的復習重點是比較集中和突出的,當然,上述所列的難免有“掛一漏萬”之可能,這就要求廣大考生首先務必全面系統地學習、研究,對刑法總則的方方面面,刑法總則的每一章節、每一條款項均應有所涉及、有所了解,然后再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對上述所談及其也未盡的重點部分進行集中詳細和充分展開學習研究甚至是專題式地研究。如對某一重點問題(往往也是難點和易出錯點),我們不僅要知道法條是如何規定,更要知道法律為什么要這樣規定,該規定的立法精神是什么?當理解發生歧義時何種觀點相對更為合理可取?相關法律應當如何完善?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研究相關內容時,應盡可能地多研讀權威教材、專著及至相關論文,進行綜合比較,形成自己的合理見解。
刑法分則部分的復習重點主要集中在分則若干章節中,即要求廣大考生認真熟練掌握若干重點的罪名。根據《考試大綱》,在刑法分則所確定的410個具體罪名中,需要考生作為重點掌握的有170個,約占總數的1/3.其中分量比較重要的幾個章節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第六章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以及第九章的瀆職罪。
考生應該對刑法分則所有的罪名有一個全面整體的了解,在此基礎上,有重點地掌握常見的、多發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刑事責任規定,對于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尤應投入更多的精力。
這里,僅對其中一些常見多發犯罪的內容作一提示:
1.轉化的搶劫罪(第269條)、搶劫罪的法定結果加重情形(第263條)。
2.盜竊罪與以盜竊手段相關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廣播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盜竊罪與侵占罪、貪污罪的區別,以及盜竊罪與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伐林木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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