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乙銀行認為甲企業用作抵押物的廠房價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業另行提供擔保,甲企業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證人,丙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2009年1月,乙銀行將1500萬的債權轉讓給丁銀行。現1500萬元借款已到期,甲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無力償還。
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
(1) 甲企業對其建造的廠房是否享有所有權?為什么?
(2)丙公司對丁銀行的債權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
(3)本案中丁銀行應如何通過擔保實現自己的債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案例分析
(1)答:甲企業對其建造的廠房享有所有權。因為甲企業已經取得相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在土地上合法建設了房屋,甲企業因合法建造房屋的原始取得方式而取得廠房的所有權。
(2):丙公司對丁銀行的債權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地22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元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3)答:丁銀行應先就甲企業的廠房的抵押權實現其債權,不足部分再由保證人丙公司清償。根據《物權法》176條之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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