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范圍的依據。
(2)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推定過錯原則。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權行為的構成中,法律推定實施該行為時具有過錯。這些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即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可以通過自己沒有過錯來獲得免責的效果,在這個意義上,也將過錯推定為過錯舉證責任的倒置。因為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下,是要由受害人來證明行為人存在過錯;而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受害人不需要對行為人的過錯舉證證明,法律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的情況,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例如物件損害責任。
六、案例分析題:59-60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59.甲帶領15周歲的乙在停車場劫持了宋某,將宋某帶到郊外一廢棄的廠房內捆綁在床上,甲指使乙將宋某攜帶的現金以及手機,名貴手表等價值3萬元的財務搜掠一空,同時甲打電話給宋某的妻子索要20萬贖金,宋某的妻子答應付款。乙受甲指派,在約定時間和地點拿到了20萬贖金,甲通過電話確定乙取得贖金后,隨即將宋某殺害,之后甲將宋某的手機、手表以及3萬元現金分給了乙,自己駕駛宋某的汽車攜帶其他財務逃跑。甲乙被通緝后,乙才得知甲殺害了人質,感到事態嚴重,即向公安機關供述了以上事實,
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以下問題并分別說明理由
(1) 對甲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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