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從物屬于主物的構成部分
B.從物所有權只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才隨主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C.從物必須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從物與主物的所有權人是同一人
[分析]主物與從物是根據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從關系進行的劃分。只有屬于同一個所有人的兩個獨立存在的、要互相結合才能發生效用的物,才構成主物與從物的關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產生主物和從物的關系。區分主物和從物的法律意義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沒有相反規定時,從物的所有權隨主物的所有權一并轉移。
55.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ABD)
A.物權法定 B.一物一權 C.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 D.物權公示、公信
[分析]選項C并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57.抵押權的含義和法律特征。
[分析](1)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的特征:
①抵押權是一種從屬于債權的擔保物權,抵押權的存在、轉移和消滅均從屬于債權,具有從屬性。
②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得對于抵押物的整體主張權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變化或債權的部分變化均不影響抵押權的整體性。具有不可分性。
③抵押權并不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具有物上代位性。
2004年真題:
58、簡述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分析]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雖然同屬定限物權(他物權),但存在明顯差別:(1)設置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則在于物的交換價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2)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權利為前提條件,而擔保物權則具有從屬性質,其存在以權利人對物之所有人或者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3)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用益物權客體的價值形態如果發生變化,就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導致權利消滅,而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而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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