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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來源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2.國際法: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3.國內法:一國(或地區)制定并在該國(或地區)實施的法律。 4.根本法(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別的程序的法律 5.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6.一般法:適用于一般的法律關系主體、通常的時間、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7.特別法:適用于特別的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時間、特別地區的法律。《婦女權益保障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8.實體法:規定的是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著作權法》 9.程序法(訴訟法):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的法律。《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 10.成文法:國家機關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達的法律。 11.習慣法:由國家認可的習慣。 12.公法:關于羅馬國家的法律。現代西方法學著作一般認為是憲法、行政法、刑法。 13.私法:關于個人利益的法律。現代西方法學著作一般認為是民法和商法。 14.衡平法:是14世紀開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們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普通法進行修正、補充而形成的一種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 15.普通法:是專有名詞,特指11世紀諾曼人征服英國后通過法院判決而逐步形成的適用于全英格蘭的一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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